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 右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十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法官陳志銘
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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