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送達代收人 王裕元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柯文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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