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八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八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萬通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肆萬伍仟元│AK四九四八七二││││限公司││││六││└─┴─────────┴─────────┴───────────┴─────────┴────────┴──┘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