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造手槍壹支、仿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仿造手槍一支、仿造子彈一顆,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所警員 王明貴 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巡邏時,在台北市○○區○○街停車場草地拾獲,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單獨請求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造手槍一支、仿造子彈一顆,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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