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債權人 秦復生 債務人 辛明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辛明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合法之聲請狀(台端聲請狀之狀尾未蓋印章)。
二、債務人辛明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