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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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惠暘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宣伊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被告 陳素津
張詠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被告 林淑靜
林正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複代理人 高大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㈠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㈡第五項應增載「被告陳素津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及原告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