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凱
李群昱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壹佰零陸年柒月拾捌日一○六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以
106年度訴字第95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