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4號原告萬佛寺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菊姿 被告台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楊叔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474號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