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90號聲請人 陳美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瑪貝兒 GONZALESMARIBELORACION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瑪貝兒GONZALESMARIBELORACION發本票裁定,惟因票據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致無從確認管轄權之有無,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居留址證明,該裁定於民國106年8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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