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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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4號上訴人 許竣宏 上訴人與 陳姵夙 因106年度家簡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3,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