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張文雄 被告 楊懷軍 追加被告 陳崇元
林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懷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而原告於移送後雖以書狀追加陳崇元及林靜怡2人為被告(另追加「林靜怡之妹、林靜怡之弟、A男、B男」4人則因不合法而於民國106年9月11日經本院裁定此部分追加之訴駁回),據原告稱:楊懷軍知情不供出主嫌…,復追加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600萬元,1人100萬元,6人60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就其追加被告及追加請求之部分並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前開追加陳崇元、林靜怡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1,000,000+1,000,000=2,000,00
0),就該部分原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之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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