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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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梁永坤 被上訴人基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