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徐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下午2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陳美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萍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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