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沙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美蘭
被   告 尤皙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速偵字第4472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等涉有通姦
及相姦罪嫌,聲請簡易處刑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龍美蘭等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同法第245
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 周金水 等與
被告龍美蘭等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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