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淇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瑞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