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 王啟峻 被上訴人 李政道
蔡朝琴 郭林慧芬 林展弘 林彥宏 吳秀如 林峯 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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