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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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78號原告 林鳳美 被告 游建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額,亦無資料足供酌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