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6號原告 謝語綺 被告 黃俊誠 上列被告黃俊誠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莊佩頴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