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正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正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正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正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4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6月、6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0年3月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
2年3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59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