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7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蔡譽彬
被 告 張筠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799元,及其中65,158元自
108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3月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及費用明細表、對帳單
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