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2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林逸儒
被 告 任培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