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國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①本院於10
7年1月10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55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②本院於107年4月17日以107年度簡字第884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③本院於
107年11月15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381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④本院於107年12月27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453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後,其中①②③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後,與④接續執行,迄受刑人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9091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及上開案號判決書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