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89號聲請人 許早惠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7、8、10、11、14、15、16、17、19、20、21條部分,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社會局於以民國91年3月28日北市社二字第091324503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6證他字第192號登記簿第97冊、第53頁第2476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1月21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83277號函示,提請第6屆第7次暨第7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7、8、10、11、14、15、16、1
7、19、20、21條部分,如附件所示之補充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至於如附件所示第1、4、9、26條部分,聲請人已於對照表說明表示僅為文字或用語上修訂等語,核其修訂內容,均與所定之組織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無涉,本毋庸得法院准許,且經聲請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該部分聲請,自應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件:
(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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