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5年5月4日。⑵民國107年11月0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9,600,000元。⑵新臺幣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5年5月2日。⑵民國137年10月30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林正雄,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正雄於⑴民國(下同)107年11月9日向聲請人申貸透支額度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⑵另於同年月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2年11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0月5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繳息交易紀錄查詢單及催告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惠順││21-2│58.56│100分之3│├─┼───┼────┼───┼───┼──────┼────┼──────┤│2│臺中市│西屯區│惠順││21-7│93.40│全部│├─┼───┼────┼───┼───┼──────┼────┼──────┤│3│臺中市│西屯區│惠順││21-10│127.09│1000分之14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07│臺中市西屯區惠│集合住宅、│一層:52.56│陽台:13.52│全部││││順段21-7地號│樓梯間、│二層:22.74│││││├───────┤鋼筋混凝土造、│三層:53.91││││││臺中市西屯區文│4層│四層:47.37││││││心一路96號││屋頂突出物:││││││││18.90││││││││合計:195.48│││├─┴──┴───────┴────────┴──────┴──────┴────┤│共有部分:惠順段511建號,面積:1,322.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82││(含停車位編號24,權利範圍:1000分之21)││(含停車位編號25,權利範圍:1000分之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