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孝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76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智簡字第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孝奉明知附圖所示之商品圖片,是告訴人葉○○製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劉孝奉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月底某日,在嘉義市○○路○○號,使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連線網際網路,擅自下載上開攝影著作,再使用相同之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重製並拼貼出附圖,並以蝦皮拍賣帳號「pb0000eo」,將上開攝影著作張貼於該拍賣網站上公開傳輸,供人瀏覽,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語,因認被告劉孝奉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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