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5年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其於105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冠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