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瀆職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70號原告 江添祥 被告 郭毓洲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審自字第62號瀆職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毓洲被訴瀆職一案,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自字第62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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