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安銘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安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安銘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7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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