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86號
原   告  陳語恩
被   告  邱戊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三日內預納借提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
為撤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
45,000元。惟被告現另案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倘不借提被告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進行辯論,本件訴訟將無從進行。本院前於
101年7月18日電話及發函通知原告於預納借提費用新臺幣
17,020元,原告迄未補繳,故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三日內向本院預納借提費用17,0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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