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5號
原 告 李雪麗
被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訴訟代理人 劉玟妤
訴訟代理人 連俐婷
訴訟代理人 陳逸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所
為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下方及教示欄下方宣判日期關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
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