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邱玲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