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12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黃明瑞 原住南投縣○里鎮○○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