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嘉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紀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第二項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第二項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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