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03號
原告 吳曜仲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03號
原告 吳曜仲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