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甲○○
戊○○丙○○庚○○己○○丁○○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郁芬 律師複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茲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沈建興~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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