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六號
原告鉅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正儀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串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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