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葉奕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零柒元柒角,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捌仟零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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