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沒入。
理由
一、緣被告甲○○因本件刑案經逮捕到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乙○○於九十一年二月九日繳納現金後,予以交保。
二、茲因被告於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無故未到案(同時通知具保人,但具保人均未出庭),被告顯已逃匿;應依法沒入上述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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