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賴燕昌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陳美卿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彩能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叁佰肆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仟壹佰伍拾元。
  (2)於一週內提出民事準備狀,記載請求權基礎及就被告
    異議理由為說明,自行將繕本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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