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2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吳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巷○
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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