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美秀
相 對 人 賴奕䜢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相對人即被告前於民國107年
4月1日向聲請人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因相對人未依約繳納租金,
經催告給付未果,已依法終止兩造間租賃契約,爰依民法第
767條、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遷讓交付系爭建物及按
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茲以,聲請人既依民法
第767條規定為請求,本件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參照前
揭說明,應專屬系爭建物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未洽,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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