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薛美雲
代 理 人  張志明 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戎威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潘恒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07年度橋簡字第610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橋簡字第六一0
號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
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0
7年度橋簡字第610號返還土地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
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7年1月16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
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馥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