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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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鄭振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豐祥 間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裁
   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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