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64號
原   告  王邦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0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2,5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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