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慶和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834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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