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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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松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泓
原 告 黃宏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金 城威
被 告 梁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
23日送達,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