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59號
原 告 蓮之園吉祥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秀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許鳳珠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