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小字第15號
原   告  王勇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恩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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