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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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家逸 、柯駿
  篤、 柯娣虹劉辰誼 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
  第16466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8,7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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