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王星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廷 間聲請返還投資股票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並
補正對相對人陳俊廷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到院,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聲明,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同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惟未表明對相對人陳俊廷之調解標
的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亦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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